因台风受伤系不可抗力引起? 法院判决被告减轻30%的赔偿责任
作者:张留兵 发布时间:2009-03-10 浏览次数:894
本网苏州讯:刘老汉在太湖围堰工地上被台风刮起的简易工棚上面的挡板砸伤,由于与施工的盐城某建筑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刘老汉将该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刘老汉诉称,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首先该公司已经将太湖大堤路基加固工程分包给程某,申请追加程某为被告参与诉讼,应由程某承担责任;其次事发当天是台风天气,刘老汉受伤系不可抗力引起,建筑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再次,政府发文要求做好防台准备,刘老汉自身有过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老汉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受2005年第15号台风“卡努“影响,苏州市
因此法院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案中建筑公司搭建的简易工棚上的档板砸伤刘老汉,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发系受台风影响,当地新闻媒体对台风的来临均有预报,当地政府也均采取了有效的防台抗台措施,特别是太湖渔船也均回港停靠在刘老汉所在的工地边,刘老汉主观上应当预见台风来临可能造成的危险仍不撤离,刘老汉也存在过错,故可减轻建筑公司的赔偿责任,以减轻30%为宜。经计算,刘老汉的损失合计为427087.03元。建筑公司应承担298960.92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还应赔偿278960.92元。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