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压泵故障致地板变形 经销商赔偿因法官调解
作者:梅小薪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09-03-05 浏览次数:1015
本网盐城讯:3?15在即,东台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增压泵故障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经销商金某赔偿原告夏某经济损失6000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夏某称, 2008年9月我在第二被告华某的经销处购买了一台由一被告经销的产品全自动高压自吸管道泵一台(俗称增压泵),价格为195元。
一被告金某承认水泵是由自己经销的,但同时辩称,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是水泵发生故障起火,原告也不能证明自己损失的存在。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夏某对第一被告的起诉。
二被告华某对原告夏某陈述事实无异议,但称没有看到起火。
针对两被告的辩称,原告夏某称,事故发生后,两被告均到现场看过,并且两被告已经给我换了一台新水泵,我有烧坏的水泵及照片佐证。
一被告金某承认到现场看过是事实,目前水泵的现状和当时一样,但是到现场时水泵已经拆除了,离开了原来的位置,换水泵也是事实,但并不表示我们认可这台水泵有故障。对现场照片的真实性不清楚,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二被告华某称,水泵是一被告换给原告的,我到现场看过了。照片不太看得出来是否为当时的情况。水泵烧坏是事实,但水泵有没有坏还没有鉴定。
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购买的被告的水泵在使用过程中,水泵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的损失与水泵发生故障起火有无困果关系?如果水泵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引起水泵起火?原告有哪些损失?
承办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耐心的释明,由于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关于水泵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能否引起故障起火的举证责任在于经销商。作为被告,要证明的内容不只是自己无过错,还要证明是原告自己故意的行为引起的水泵发生故障的,方可免责;关于地板的损坏与水泵发生故障引起水管破裂的因果关系及原告的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金某赔偿原告夏某经济损失6000元,此款当庭履行;夏某退还一被告金某新旧水泵各一台,当庭交付;二被告华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