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龙法院突出办案的社会效果
作者:朱宏 发布时间:2009-02-27 浏览次数:980
本网徐州讯:江苏省徐州云龙区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注重转变观念,多从社会评价的角度分析考虑问题,努力提高法院判决的社会认同度,突出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提升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去年年底该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付某深夜醉酒后驾车在104国道上横冲直撞,引发了多起交通事故,致使五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一人受伤,经济损失计五万余元。而且付某在明知肇事后继续驾车逃逸,后幸被公安机关截获,才没有酿成更大的事故。由于付某的车辆已经投了保险,受害人起诉后,按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先垫付赔偿金后再向付某追偿。该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付某的行为恶劣,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理应在执法过程中对其进行处罚和惩戒。况且根据付某的经济条件,有能力承担赔偿金额。遂采取保全措施扣押、拍卖了付某的车辆,及时、足额地将赔偿金支付给了几名受害人,保险公司也因此省却了另行起诉付某的麻烦。群众说,法院这样办案,顺民心、合民意,感觉“解气”。
在今年年初该院审理的另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系一退休工人,去年在一次逛街时被出租车撞伤,医院诊断为左足3、4节跖骨骨折。诊疗后原告为防止损失扩大拒绝住院治疗,坚持回家休息,并在家人帮助下进行康复锻炼、理疗,前后发生的医疗费仅有两千多元。原告起诉后,要求赔偿相应的护理费、交通费和精神赔偿。但由于原告没有住院治疗,也就没有由医院出具的相应的请求依据。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出于善意拒绝住院治疗,减少了医疗及其他费用的支出,有效地防止了损失的扩大,此种做法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值得提倡。原告不应因为善意而减少应该得到的赔偿。因此酌定判决被告给予原告一定数额的营养费、家人护理费、交通费。该案判决下达后,群众说:法院的判决确实让人觉得好人有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