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社会致力于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日显突出。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法院文化泛化、庸俗化、简单化等现象,如何促进法院文化与司法实践相“融合”,使法院文化“落地”,是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院文化作为审判机关的一种特殊资源,是法官形象和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既然以“法院”为限定词,就意味着将文化的含义特定化,将司法这一特定领域内随人类文明进步而产生的种种具有文明要素和特征的物质载体、精神内涵和行为外化的各种司法行为,纳入文化的视野。实践表明,法院文化一旦形成,必将对法官心灵和司法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力。

  法院文化的本质,说到底,是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精神积淀,最终要通过每一法官的身体力行而外化。而得不到广大法官的认同和参与,再好的法院文化也是空中楼阁水中月。眼下,静观各地蓬勃兴起的法院文化,出现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在一些地区的法院文化建设中大兴土木,形成比大、比洋、比阔的攀比风,看重形式,摆花架子,喜好表面文章,这种法院文化被符号化了。耗人耗时耗钱且不说,还遭致一片质疑声。法院干警的激情与动力不但没有调动起来,还有不少的干警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只是领导的“面子工程”在作秀,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由此,把法院文化引进一个误区,成为一枝独秀的“盆景”。这有违法院文化建设的初衷。那么,究其原因,主要缘于法院文化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形成了一个令人困惑的难题。理论的盲区,直接导致了实践层面的困惑:要么把从物质到精神、从有形到无形等的方方面面均视为法院文化,无所不包,导致实践中无从入手;要么把法院文化简化为单纯的文体娱乐活动,最终导致实践中存在的法院文化建设文娱化、形式化、短期化、功利化、庸俗化等弊端的出现。这种法院文化建设,不仅会由于没有干警的广泛参与而缺乏内涵与生机,还会由于做表面文章而失信于干警,最终必然胎死腹中,无功而返。

  法院文化是社会大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分支,但法院文化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其特有的性质与品格。它虽然基于一定社会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心理而产生,但它必然立足于具体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工作实践;它虽然基于法律的普遍价值而存在,但它必须符合司法权运行的规律,受到法院工作特殊性、统一性和法官权利义务等要求的制约。由此,我们应重视与加强对法院文化两个层面的价值功能的辨析与研究,即分清与把握法院文化的自身功能和社会功能:一是法院文化的专一属性和对司法活动的特殊功能,这是法院文化的自身功能。二是基于司法活动对发展大局、社会管理、利益调整、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这是法院文化的社会功能。

  事实表明,法院文化如果脱离发展大局、脱离司法实践,失信于法院干警,就会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各地法院在法院文化的建设中,需要充分认识当今文化建设的实质目的,应当注重法院行为文化,凸显两个“主体性”:即法院文化的主体性和法官个体的主体性,只有确立主体地位,法院文化建设才能生根、立足,取得实效;应当注重法院目标文化,紧密两个“融合”,即融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大局,紧密融合本院司法审判的实践,以寻找而确立自己的方向、坐标与路径,切实避免将法院文化建设简单化,仅理解为在法院内部开展文体活动和满足于文化宣传在形式上多样化,要立足于达到使司法的内在文化转化为实现公正的力量。要做到这些,就不能仅仅倚重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而必须侧重于司法的精神、文化层面的锻造与修炼。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强调立足并服务于发展大局和司法实践,就是要大力倡导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培育文化,用文化促进司法工作,逐步将先进法院文化的精髓和内涵,渗透到服务大局和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使其得到不断充实、不断完善与不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