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19,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顾浩圣、凌海健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85月,顾某与凌某共同商议租用汽车,采用撬车辆油箱等方法,抽取他人车辆油箱内的柴油。一切安排妥当后,两人来至启东市汇龙镇紫气园桥头,从徐某停放于该处的散装水泥车油箱中窃得柴油175。经鉴定,该柴油价值899.50元。至7月期间,两人先后在汇龙镇、吕四港镇等地盗窃停放于室外的货车、客车等车辆内柴油共计38次,窃得柴油5225。经鉴定,上述柴油共计价值30052.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浩圣、凌海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