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日前,江苏省金湖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钱国林、范恒山、潘子文、姜保丹(女)、徐雁(女、1991320出生)、钱国民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钱国林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000元、被告人范恒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潘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姜保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钱国民单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徐雁免予刑事处罚。

20076月至20089月间,被告人钱国林、范恒山、潘子文、姜保丹、徐雁、钱国民等人在金湖县城租房,以虚构的“中国质量检验检疫协会”、“中国建筑木材流通协会”等名义,以开展入选“全国木门30强绿色环保建材”“产品质量免检”等活动为由,用“钱军”“江涛”“唐军”“邱淑颐”“李冰”“张明”等假姓名,向有关单位发送开展上述活动的文件资料,并颁发“奖牌”及“荣誉证书”,通过杨云忠(另案处理)办理的“北京中质联管市场调查中心”、“吴友刚”等银行账户,先后作案14起,骗得人民币54100元。其中,被告人钱国林参与作案9起,骗得人民币20400元;被告人范恒山参与作案2起,骗得人民币17400元;被告人潘子文参与作案7起,骗得人民币17300元;被告人姜保丹参与作案1起,骗得人民币11600元;被告人徐雁参与作案4起,骗得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钱国民参与作案2起,骗得人民币3300元。20076月,以开展入选“全国木门30强绿色环保建材”活动为由,骗取吴江市八都三鑫木业制品厂人民币4800元。20077月,以开展入选“全国木门30强绿色环保建材”活动为由,骗取哈尔滨市美臣木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200711月,以开展入选“全国化肥行业国家免检产品”活动为由,骗取东台市奇康肥料有限公司人民币5800元。200711月,以开展入选“产品质量免检”活动为由,骗取辽阳市白塔区金龙床垫厂人民币1000元。20085月,以开展入选“中国著名品牌”、“CCTV央视上榜品牌”、“中国著名产品”活动为由,三次骗取辽阳市白塔区金龙床垫厂人民币4500元。20086月,以开展入选“产品质量免检”活动为由,骗取徐州康喜床垫厂人民币2000元。20086月,被告人潘子文与徐雁结伙,以开展入选“产品质量免检”活动为由,骗取上海青翌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20086月,被告人钱国林与钱国民结伙,以开展入选“产品质量免检”活动为由,骗取四川省新泰康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元。20087月,被告人潘子文与徐雁结伙,以开展入选“产品质量免检”活动为由,骗取苏州市东神太阳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元。200878月间,被告人范恒山、姜保丹结伙,以开展入选“产品质量免检”、“中国名牌产品”活动为由,骗取四川省三台县惠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1600元。20088月,被告人潘子文与徐雁结伙,以开展入选“产品质量免检”活动为由,骗取芜湖市华健床垫沙发厂人民币1000元。20088月,被告人钱国林与钱国民结伙,以开展入选“产品质量免检”活动为由,骗取南昌华辉木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300元。20089月,被告人潘子文与徐雁结伙,以开展入选“产品质量免检”活动为由,骗取南昌市旭东节能设备行人民币3000元。20089月,被告人钱国林以开展入选“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品牌”活动为由,二次骗取湖北驾宇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9600元。2008910,被告人徐雁向金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国林、范恒山、潘子文、姜保丹、徐雁、钱国民与他人或相互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钱国林、范恒山、潘子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起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保丹、徐雁、钱国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雁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雁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雁在本案中的作用及具有的法定从轻情节,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宣告后,六被告人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