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法院“送达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作者:陈怀余 发布时间:2012-05-14 浏览次数:725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基层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大量增多,“送达难”成为继“执行难”之后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又一个“顽疾”。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拒收法律文书等现象日益突出,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阜宁法院对此作了专门的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原因分析
1、留置送达见证人不愿合作。虽然相关诉讼法规定“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实践中,由于是义务性协助,并无强制力,致使协助送达积极性不高,也有部分单位或个人因惧怕打击报复,产生“事不关己”的消极态度,不敢也不愿做送达见证人,或者虽然到场却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2、委托送达协助不力。我国目前法院之间的司法协作制度尚不完善,仅规定“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实践中,由于对受委托法院的送达时限、送达责任等缺乏明确、强制性规范,容易使受委托法院产生代为送达系“份外工作”的认识误区,敷衍应付、拖延迟误的现象屡见不鲜,委托送达工作的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
3、受送达人拒不配合或躲避送达。实践中,部分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出于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动机,拒不签收或故意躲避送达,拖延诉讼进程。也有个别受送达人存在法律认识错误,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意味着自己承认并必须履行对其不利的后果,故拒绝配合送达。
4、送达地址常变化。因职业变化、拆迁、搬迁等导致的地址更迭现象频发,致使起诉时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上所载的地址有时与被告实际居住地或经营地不一致。
5、送达成本居高不下。根据规定,文书送达权归法院独揽,造成在个案中法院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但仍然出现送达阻力过大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基层法院的人员、车辆等硬件配置状况和案件激增的现实矛盾也不允许法院耗费过多的精力在送达工作上。
二、对策建议
1、放宽留置送达条件。对于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单位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况,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可以适用留置送达。鉴于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单位代表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建议在立法上作进一步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不愿见证的,由两名以上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说明相关情况,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2、规定受托法院期限。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受托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送达。如没有完成,应在指定期间内将原因说明报告上级法院。
3、扩大公告送达范围。公告送达一般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但是在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规避诉讼、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如果仍需通过其他各种方式送达,则明显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也将这种情况纳入公告送达的范围。
4、严格规范立案登记。要求立案人员认真审核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经营地点等详细信息。立案时要求原告提供双方当事人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签署地址确认书,明确原告义务。
5、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在日常法制宣传活动中,加大对法律文书送达的解释工作,教育群众不要故意躲避法律文书送达,向其讲解主动签收法律文书,参加诉讼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律义务,增强其主动接受法律文书的自觉性。
6、构建基层送达网络。邀请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相关人员或法院聘请的司法协理员到场协助送达,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督促受送达人签收法律文书。同时对去向不明的受送达人,在送达时向周围群众了解其去向,最大限度的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节省送达时间。
7、合理安排送达时间。如果按照正常工作时间送达,受送达人往往会因为工作等原因外出,造成送达落空。要打破8小时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时间送达,打好时间差。
8、充分重视送达配置。法院领导和庭局领导对送达工作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是解决“送达难”的前提条件。基层法院要舍得精选一些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的人员来送达,要舍得从物质装备上,经费上予以倾斜,以确保更好更快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