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审查程序是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督促等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程序救济,目的是防止公权力的恣意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然而,近年来,当事人申请执行审查的案件逐年攀升,但近七成案件都被裁定驳回。有的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提出异议、评估提出异议,甚至拍卖过程也提出异议,目的就是拖延执行、逃避执行。滥用执行审查程序成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新方式。

 

造成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审查程序规避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完善,审查过程无法可依现象突出,容易给当事人钻空子。当前执行审查所依据的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规定,法条内容比较简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较为零散,对执行审查的具体程序规定欠缺,造成了相应的立法空白,给当事人恶意利用执行审查程序规避执行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二,执行审查程序受理缺乏统一标准。大部分执行审查案件对当事人异议申请时需要提出的证据没有实质性的要求,当事人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让法院启动执行审查程序。甚至有的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和法院作出的每项执行行为都提出异议。

 

第三、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期限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限定在执行过程中。通常来说,执行过程就是指执行程序开始之后、终结之前。而执行程序是个复杂的过程,对执行异议提出的期限难以达到精致的程度,往往导致当事人随意、随时提出异议,如有的当事人在法院查封财产时不提出异议,在财产拍卖后,对财产的权属提出异议。

 

第四、现阶段执行审查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恶意利用审查程序的违法成本较低。恶意提出执行审查申请的最坏结果就是经审查驳回请求,被执行人的规避成本不高,反而能够给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带来很大不便。

 

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审查程序规避执行严重影响了执行程序的顺利开展,使执行案件久拖不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迟迟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此外,还大大浪费了司法资源,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旦提起异议申请,即便是形式上没有正当法律依据的案件,人民法院都要审查,有的需要组织听证,其中有些还需要经过上级法院的执行复议程序,造成了人民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的不必要浪费。

 

对此类规避执行行为,必须予以反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健全执行审查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使执行审查全面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在执行审查过程中,一旦法院确信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以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意图逃避义务的,坚决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工作规定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进行惩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是坚持执行担保。例如不予执行申请提出前,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防止不予执行申请人借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要求执行审查期间继续执行。

 

四是加强司法监督。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持有生效法律文书对抗执行程序的,可以建议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有关文书,依职权撤销有关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