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效益普遍下滑、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处理停业、半停业状态,部分企业通过减少劳动力、减少劳动报酬以降低开支,劳资关系日渐激烈,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日渐剧增。为此,开发区法院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投资环境和秩序,保障开发区经济平稳发展。

一是与用人单位建立院企调解机制,加大调解主动性。劳动争议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实体用人单位,不可能真正“参加诉讼”,必会以律师或单位员工为主委托代理人诉讼,而相当一部分委托代理人只有一般代理权限,调解时无权准确而充分地代表单位的利益,真正交换意见,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开展。针对这种状况,该院与辖区内百家企业建立了互联网络,建成“院企调解机制”,一旦遇有涉及上述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直接与企业负责人联系,加大调解主动性。

二是畅通与劳动仲裁委的信息沟通,严控群体性和集团性诉讼。近年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持续增长趋势,占全年劳动争议案件数的三分之一,案件涉及面广,矛盾突出,当事人在调解时观望心理强,调解难度相当大。为此,该院与劳动仲裁委建立了重大劳动案件互报制度,一旦有群体性或集团性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及时通知法院,便于法院做好该类案件诉前防控工作,法院也配合劳动仲裁委的调解工作,尽量将双方矛盾化解在仲裁阶段,避免双方进入诉讼程序,减轻法院工作压力。

三是劳动争议案件速裁调解,缩短案件办案周期。对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及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后直接将案件交于劳动速裁法庭,速裁庭法官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对方当事人来法院确不方便的,法官也可上门做调解工作。一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速裁的调解模式不受限于被告15天的答辩期,缩短了办案周期,也便于劳动者早日拿到赔偿款或申请执行,减少诉累。

四是提高当庭履行率,降低执行成本,彻底化解矛盾。当前的劳动争议逐渐向经济性争议转变,劳动报酬类和经济补偿类案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的劳动者最担心的是钱能不能实际拿到手。如果此类案件虽经调解了,但劳动者最后还是只捏着一张调解书,社会矛盾并未能得到解决,劳动者也不会再相信法院,继而引发劳动者上访、信访,劳资纠纷愈加激烈。由此,该院在调解时力求当庭履行率,不仅能够降低执行成本,也能彻底的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