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持刀抢劫 构成犯罪后悔不已
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09-01-15 浏览次数:1051
本网盐城讯:江苏省建湖县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和王某、杨某约好晚上见面,见面后,王某问陈某哪家有钱?陈某说被害人谷某家有钱,遂带王某和杨某去被害人家,途中杨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帽子戴在陈某某头上,并将随身携带的菜刀给陈某某,让陈某某一个人去抢,后陈某某到谷家观察动静时,惊动了谷某,谷某夺陈某某手中的刀,因谷妻呼救,群众一起将陈某某抓获而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系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