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宁法院撤销一桩强迫婚姻案
作者:王君俊 发布时间:2009-01-13 浏览次数:908
去年年初,常州市的女子林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6岁的男子张某。两人认识没多久,张某就催着林某结婚,但林某对结婚之事一直未置可否。见两人的关系迟迟不能确定,张某开始“逼婚”,经常在林某的单位或家门口等候,百般纠缠,扬言如果不答应结婚就每天上门或到单位骚扰,损坏其名誉,不让其家人过安宁日子。林某怕惹来流言蜚语,只好忍痛辞掉工作。但张某仍然锲而不舍地骚扰,一副不达目的就不罢休的架势。林某迫于无奈,去年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可结婚后,由于实在没有感情基础,双方一直未同居。去年年底,林某鼓足勇气,向天宁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一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常州天宁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胁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张某以对林某的名誉、身体健康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林某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符合胁迫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天宁区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与林某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