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南通中院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中,该院发现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对上诉和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分辨不清,为了节省上诉费而绕过二审程序直接申请再审;原审调解结案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明显增多,仓促调解、调而不解等现象比较突出,不少案件因审理程序存在瑕疵进入再审;合议庭成员在具体个案的审理和讨论中,经常出现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为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南通中院要求办案法官要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解释》,积极提高审判监督工作水平,并制定了四项措施:

一是加强反馈。及时把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情况通报原审法院,从源头上提高审判质量,减小审判监督工作的压力。

二是提高效率。采取繁简分流,区别审理的方法,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申请再审案件,在充分释法说理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当月受理当月结案。

三是更新理念。积极采取“调而处之,缓而化之,换而维之,通而和之”的“十六字法”化解疑难复杂案件。

四是依法改判。在正确适用新修订民诉法和《解释》的基础上,积极按照“四个有利于”的要求把握再审案件改判的标准,即:再审改判后,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否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稳定性;是否有利于案件的彻底解决,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