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为减少所谓的“经营损失”,南通一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老总竟采取购买假发票的方式偷税20多万。近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涉嫌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内,王某未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1999年至2004年直接负责南通某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期间,利用购买假的江苏省工商企业通用发票,开具销售收入不入帐、不申报纳税,为公司偷税,累计偷逃增值税人民币16741213元、所得税人民币5293260元,合计偷税人民币22034473元。其中2000年偷税人民币4977077元,占同期应纳税额的35%。案发后,偷逃的税款已全部追缴并上交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购买、开具假发票的方法偷逃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且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补清了全部偷逃税款,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