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江苏省新沂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积极运用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钝化官民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了显著成效。该院连续五年行政案件撤诉率达60%以上,行政审判工作呈现出结案率、协调率、服判息诉率显著上升、发回改判率、上访投诉率大幅下降的“三升二降”局面。

为使协调机制发挥更有效的作用,该院不断加强行政协调的制度建设,对行政协调的适用原则、案件类型、协调形式、程序以及结案方式等进行规范,并划定纳入行政协调的案件范围: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处罚的案件;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确认的案件;三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裁决的案件;四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五是其他适宜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的案件。同时,该院还不断拓宽协调范围,行政协调的案件类型也由起初仅限于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发展到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等,有效地促使了大量疑难案件得以稳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