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被告严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后,承诺用自有的房屋作抵押,但却又将房屋赠与给女儿,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赠与行为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1996228被告严某向原告陈某某及徐某借款10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借款协议及房产抵押协议,被告严某在抵押协议中明确抵押的房屋位于县城交通路40号,但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200528被告严某向原告立下还款保证书,言明欠原告人民币33.5万元于20058月底还清,逾期以房产抵押还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履约,原告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被告房产,在保全过程中,才发现被告严某已于1996715与其女儿被告严某某签订了房屋赠予协议,将交通路40号的房屋赠予给女儿,该协议还言明:近几年来,由于本人承包的公司效益不好,致使债务难以还清,为了避免以后在房产方面发生纠纷,故自愿将房屋产权移交给独生女儿严某某。被告严某某于同月19日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严某在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不久,即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其女儿严某某,且该协议内容中明确是债务难以还清,避免以后在房产方面发生纠纷,说明转让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故两被告间的房屋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射阳法院遂判决两被告于1996715签订的房屋赠予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