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日前,淮安淮阴区法院经过多次努力调解了一起因同居关系引起的一场纠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1128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是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后,原告即随被告去上海打工,后原告怀孕,怀孕期间发现原告身染红斑狼疮,花去数额不菲的费用,仍不见好转。被告遂于20085月份通过其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搬离其家,经法院调解,原告会娘家生活。因治病需要费用,原告于20081017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治疗费用以及一次性经济帮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家境因故也不宽裕,又因曾为原告治病花费很多,赔偿能力有限。而原告又因重病在身,急需巨额费用,加之被被告赶出家门,怨气很大。双方对立情绪很重。承办法官熟习案情并了解并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后,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通过法官三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被告自愿给付原告一次性经济帮助10000元。双方同意不再为此事发生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