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日,相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令置业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一万元,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履行合同后预期利益和人工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89月,物业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物业公司为置业公司开发的某楼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置业公司于物业交接前两个月支付开办费及接管费5万元,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该合同签订后,置业公司未按时支付开办费及接管费。物业公司一直要求进驻小区接手物业,但均于置业公司协商未果。201111月,物业公司向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置业公司拒绝物业公司接手物业,不履行合同为由,要求置业公司赔偿违约金一万元,并支付其为了履行合同聘请员工导致的人员工资损失七万余元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十余万元。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置业公司未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开办费及接管费,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但是,物业公司应当督促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在遭到拒绝后,应能够合理预期合同的履行状况,不应当再聘请员工以防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而物业公司应自行负担人员工资。此外,对于预期利益损失,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合同履行后能否盈利及其盈利多少无法预见,故对该损失不予认定。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违约方的赔偿范围?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说,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违约损害赔偿的认定中,法律确定了两项规则,即减轻损失规则和合理预见规则。

 

1、减轻损失规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置业公司未按期支付开办费及接管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物业公司在明知相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仍然招聘员工并支付其工资且延续三年之久,显然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而应当对该部分人员工资自行承担责任。

 

2、合理预见规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物业公司经营涉案物业是否能够盈利,对置业公司来说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不可预见性,因而该部分损失不能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