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因收购河虾被同行指责“犯规”,竟用农药药死其养殖的螃蟹,结果不但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还被法院判刑。

20086月中某一天,张某从某水产养殖户收购河虾返回途中被孙某拦住,孙某称该水产养殖户河虾长期由其收购,要求张某下次不得再向其收购了。张某听后气愤不已,因自觉打不过孙某没有当场发作。事后张某一直怀恨在心,欲寻报复。200885晚,张某携带事先购买的四瓶氯氰菊酯农药、砖头装在塑料袋内,后窜至孙某承包的蟹塘附近,见四处没人,将装有农药及砖头的塑料袋抛投至蟹塘内,致蟹塘的螃蟹、鲑鱼、虾子大量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195元。2008821,张某被抓获归案。后张某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提起公诉,期间,孙某书写附带民事诉状要求判令张某赔偿经济损失118070元。鉴于孙某的要求与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的数额相差较大,承办法官于是下乡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孙某的实际损失虽没有其所说的那么大但可能要比评估认定的要大;而40岁的张某平时表现本份,已与妻子离异,儿子“犯事”被劳教,且上有父母需要赡养,家中经济较困难。当承办法官与张某交谈时,张某很后悔自己一时冲动,一再表示愿意赔偿孙某的损失,但由于家中经济状况不好拿不出来,如果孙某的赔偿要求能降下来他想通过朋友帮垫上,如金额过高就没办法了。承办人又找到孙某,孙某见法官如此认真对待自己的事,爽快地说“我是水产养殖户,一家人的生活来源主要就是靠养殖螃蟹、虾子和鱼,不管怎么算,我一年的收入也差不多是11万元。我的螃蟹被被告人用农药毒死了,我今年一年算是白忙了。你们这么认真负责,我也不坚持了,但张某至少要将我的直接损失赔给我,即要求他的赔偿金额不低于30000元”。在朋友的帮助下张某最终与孙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其朋友实际支付)当庭赔偿孙某各项经济损失计30000元。

近日,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愤报复,竟以投毒的方法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真诚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