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1120一早,家住句容市黄梅镇某村的陈某就来到了句容法院民一庭,将一面锦旗亲手交到了该庭潘法官手中。

据了解,2007年底,陈某的母亲杨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李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公安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出来当日,李某与杨某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除医疗费按医院票据赔偿外,李某另赔偿杨某护理费、营养费等2300元,李某如数赔付。20088月,经司法鉴定,杨某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同年9月,杨某向句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28000余元。句容法院民一庭潘法官在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虽然曾经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但由于原告法律知识欠缺,调解协议中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未作出约定,其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损害。鉴于原告是农民,且未聘请律师进行代理,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潘法官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经过法官的释明,杨某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38488元。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由被告赔偿杨某32000余元的判决。日前,杨某已拿到赔偿款,于是他们借锦旗来表达对法官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