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苏州金阊区法院根据上级法院规定和本院实际,对审委会基本职能、工作要求和自身建议作出详尽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审委会三项改革和创新措施。

一、明确议案范围,强化调研职能。《工作规则》规定审委会只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讨论的范围也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审判权的归位,特别强调审委会的工作重点应转向宏观指导和调研职能上,对审委会的宏观指导和调研职能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

二、纳入目标考核,实行错案追究。《工作规则》特别规定,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错误造成上级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将对发表错误观点的委员按照本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扣罚考核分。促使审委会委员深入审判一线,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发挥在审委会的作用。

三、注重不同意见,引入复议制度。与以往审委会规定不同的是,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中持不同意见成员、监督案件的原审法官等相关人员可以参与汇报并发表意见。同时,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决议如有异议,可适时提出申请复议,经院长同意暂缓执行原审委会决议,并由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复议制度的引入,弥补了现行审委会议案、定案程序中的不足。在合议庭服从审委会决议的前提下,赋予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通过正当程序提出不同观点的权利,避免审委会在讨论时因认识上的不足而导致错误或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