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今年以来,睢宁法院把规范案件的审理作为规范司法行为的主要内容,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把握三个平衡,收效甚好。

庭审程序中的平衡。既定的程序有利于法官排除司法外因素或他人的介入和干扰,该院强调严格平等地执行法律规定的各种法定期限,平等的对待当事人,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亲近的表示,遇有当事人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需要法官释明时,一律公开且恰如其分,同时保障当事人在鉴定程序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开庭审理中的平衡。法庭气氛是否严肃庄严,法官的言行举止是否庄重得体,反映司法活动的水准,也反映法官的素质和修养。为此该院严格要求法官在开庭时以平和的语气表达意见,按照庭审的程序规则公平合理的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陈述和辩论时间,及时制止当事人的不当言行,当法庭有发生言语、行为冲突的倾向时,注意调整庭审节奏。同时注意发问的技巧,尽可能的向双方发问并避免观点流露。

实体处理中的平衡。保证程序公正的同时,该院在实体处理上强调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摸清双方当事人底数,把握平衡支点,即使调解也要做到“心中先能判,口中方可调”,并注意适度向弱者倾斜;撰写判决书还要求注意篇幅平衡,不能胜因一大篇,败由三两言。让胜者名正言顺,败者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