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1022,江苏射阳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射阳县邮政局人民币5400, 并承担利息。

20043415时左右,一储户持杨某某的存折在射阳县邮政局下属的朝阳邮政储蓄所存款5400, 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存款手续时,由于微机发生故障而停机, 恢复后,由于微机程序错误和工作人员的疏忽, 对该储户的存折未能认真细仔的核对, 使该存折上重复多记了一笔5400元。当日下午4时许,朝阳邮政储蓄所在盘帐时发现帐面和现金出入5400元,通过排查发现在储户杨某某的存折上多记了一笔5400; 而该款在存款后不长时间被他人在本县洋马邮政储蓄所分为二次取走;射阳县邮政局经与杨某某联系,杨某某称,该存折是其借给张某某用的,射阳县邮政局即报警,警方与张某某取得了联系,张某某承认多领取5400元的事实,并以经济困难为由, 未能退还此款; 射阳县邮政局于200864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立即返还5400, 并承担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属的储蓄所在办理存款时, 由于微机和工作人员的疏忽, 在被告提供的存折上重复多记了5400; 而被告在明知原告重复记帐的情况下, 将多记的款项取走;被告的行为属没有合法取得,显属不当得利;被告应承担返还5400元的责任,同时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