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宝应法院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作者:宝应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10-22 浏览次数:760
本网扬州讯:今年来,宝应法院克服“案多人少”矛盾,努力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立足四个强化,积极参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效预防和抑制了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为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深入开展,该院制定了《关于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出台了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和计划,设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充分利用现有审判资源,展开社区矫正活动,通过定期回访考察,组织召开矫正对象座谈会,积极指导和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
二是强化适用标准。对犯罪分子能否适用非监禁刑、成为社区矫正对象,该院严格管理,把好三关:立足考察把好源头关。对那些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在作出裁判前,以书面征求意见函、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判决对象的一贯表现,征询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考察其是否具有帮教条件;逐级审批把好程序关。对照非监禁刑的法律适用标准,适用对象严格控制在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且具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犯罪分子之列,并由承办人填写审批表,说明适用理由,报庭长、分管院长审批,逐级审查监督;签订协议把好落实关。通过考察,对经审批拟定判处监外执行的犯罪对象,该院要求被告人在开庭审判前先与自己的家庭、社区建立帮教关系,签订帮教协议,作出接受帮教保证的承诺。对未成年被告人,还要求其监护人作出承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实现双重保险。
三是强化悔罪教育。该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注重延伸庭审教育工作,在判决宣告后进行判后释疑,向被告人作出法律如何规定、法庭为何定罪量刑的相关解释,并将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逐条逐项附印在法律文书上,敦促其认罪服法,真诚悔过,为其回归社会接受社区矫正打好基础。
四是强化程序衔接。该院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对判决后将成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被告人,要求其签署“接受矫正保证书”,以书面形式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携带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登记。同时,将生效的判决书及其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接受矫正保证书”一并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该院日常与社区矫正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对那些不接受社区矫正情节严重的对象,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坚决依法撤销、收监执行,绝不迁就姑息,以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