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016,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南通韩国永禹化工有限公司和韩国公民禹熙大犯走私制毒物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南通永禹化工有限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禹熙大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禹熙大系韩国籍公民,担任南通永禹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和经营。2006年初,南通永禹公司在生产硅油柔软剂过程中,为提高产品性能,在未领取醋酸酐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禹熙大明知无水醋酸为我国严格管制的物品,仍与韩国永禹公司人员商定,决定将无水醋酸真实品名作掩饰、货物说明作修改后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口。20063月,韩国永禹公司将40千克无水醋酸与其他化工原料混装在一起,以“纺织用助剂”为品名向南通海关申报进口,将无水醋酸虚假表述为“冰醋酸5%、甲酸20%、水75%”。20064月至20079月,该公司又以相同手段,四次进口无水醋酸共计180千克。无水醋酸基本成份为我国严格管制的二类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进口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并须对醋酸酐单独列出向海关申报。

法院审理认为,南通永禹公司在没有醋酸酐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伪报品名、伪报货物成份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将220千克醋酸酐从南通海关运输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本案系单位犯罪。禹熙大与韩国有关人员通谋,决定南通永禹公司以上述手段进口醋酸酐,其行为亦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鉴于本案走私的醋酸酐用于被告单位的生产经营,未流入社会;被告单位南通永禹公司及被告人禹熙大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南通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