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妇女性权利不受侵犯,响水法院对一起涉及强奸、抢劫、盗窃犯罪的被告人金某、高某、张某、夏某等四人作出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犯强奸、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夏某犯抢劫、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500元。

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一、强奸部分

120081月某日晚,被告人金某以殴打相威胁将被害人徐某某(女,1992年生)带至其租住的位于县城居委会的出租房,被告人金某在出租房内用菜刀相威胁,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了奸淫。

220081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金某、高某与夏某将徐某某(女,1992年生)带到灌南县某宾馆客房。当晚,被告人金某以将徐某某送出去卖淫相威胁强行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又叫被告人高某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徐某某不愿意,用手推了一下被告人高某,但因徐某某害怕被告人金某,而被被告人高某奸淫。被告人金某又将已经睡着的夏某喊醒,让夏某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夏某又对徐某某实施了奸淫。

二、抢劫部分

20076月某日晚11时许,被告人金某、张某与夏某三人在灌南县城准备回响水,因身上没钱,即计议打一辆出租车到响水,抢出租车驾驶员的钱。后被告人金某、张某与夏某乘坐被害人郑某某的出租车,次日凌晨1时左右,到达响水县城一街道路上,被告人金某、张某与夏某下车就走,郑某某向被告人金某等人要车费,被告人张某与夏某一人拾一块石头,砸郑某某的出租车,被告人金某等人即提议抢出租车驾驶员钱,被告人金某对郑某某胸部捣了一拳,与被告人张某及夏某将郑某身上的钱和手机及出租车内几十元硬币抢走,共劫得人民币20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1部。

三、盗窃部分

20076月至9月份,被告人金某等人在响水县城作盗窃案4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280余元及香烟14包、25寸“王牌”纯平彩电1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612元。

响水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属共同犯罪,并具有轮奸情节;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部分犯罪事实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共同犯罪,具有轮奸情节。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从重、从轻等情节,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