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再次诈骗获刑一年
作者:朱来宽 发布时间:2008-09-27 浏览次数:1368
本网宿迁讯:9月26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徐亮于2000年5月24日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8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
元;2004年4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8月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徐亮出狱后再次萌生了诈骗的念头,2007年3、4月间先后三次伙同王某、高某(均已判刑)
等人在宿城区集贸市场,以低价买进抗癌药品高价卖出赚取差价为名,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110元、李某人民币1010元。刘某人民币10010
元,该起犯罪行为因被害人发觉未得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亮与他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亮部分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亮归案后能如实
供述本案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朱洋 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