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规定“三类”案件必须件件回访
作者:姜阳 发布时间:2008-09-22 浏览次数:762
本网徐州讯:近日,新沂法院作出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在庭后和结案后必须回访: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官必须到被告人所在学校、家庭、社区和村委会回访。二是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和结案后必须到职工家庭、企业原主管部门、企业债权人、企业管理人处回访。三是集体诉讼和涉访案件必须回访。
该院在办案中高度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追求案结事了,注重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群体性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的回访工作,积极探索总结回访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将审判、执行中的诉调对接运用到回访中来,尤其是对审理和执行中有信访隐患的案件,除加强审判指导、法律释明工作和信访突发事件处置预演外,要求法官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庭后和判后的回访答疑工作。通过定期与当事人通电话和不定期上门回访和随机座谈,全面掌握当事人在结案后的具体情况,回访工作不但使法官能及时了解案件的处理效果,强化了法官的工作责任心,还密切和融洽了司法机关和群众的关系,树立了法院和法官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