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由于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被判应支付双倍工资。

伍某于200510月进入三林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217,伍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书,以回家开超市为由申请辞职,此后未再出勤。20086月,伍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三林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就工资标准进行过明确约定,被告按照工资发放单每月支付给原告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又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原告每月拿到工资后从未提出过异议,故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工资已结清。原告于2008217申请辞职,并于当日离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2008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200811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200811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于200510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至2008217因辞职离开时止,被告未曾与其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故法院一审判决三林公司支付伍某因2008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的差额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