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南长法院推行全程调解制 提高民商事审判满意度
作者:何英 发布时间:2008-09-12 浏览次数:1088
本网无锡讯:以优化和完善民商事诉讼调解机制为着力点,实现好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民商事审判条线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一项具体设想和抓手。在重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的基础上,拓展判后调解工作,努力定纷止争,提升诉讼效率效果,彰显司法为民情怀。
近日,原告周细妹在法官的陪同下,到某银行取得一张由被告无锡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出票的、面额为7万余元的转帐支票时,禁不住向法官连连道谢。为了这笔形成于2006年的债权,她已辗转了一审、二审、再重新一审三个法律程序和三家法院。2008年8月19日,南长法院缺席判决被告给付周细妹拖欠的钢材款706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和承担案件诉讼费。宣判后,被告方提出可以马上支付货款和诉讼费,但对方必须放弃利息主张,否则将以上诉作为拖延手段,希望法院再帮助调解。考虑到审理过程中周细妹对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已产生不满情绪、双方曾有的几次磋商都不了了之等因素,承办人到被告公司主持了面对面的上门调解,双方也愉快地签下了一次性解决的协议,并当场由被告方财务负责人签发转帐支票,法院至其开户银行办理解冻手续后马上划付的方式予以清偿。
调解与判决并重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保护人民利益的两大利器。从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调解所独有的扩张和柔性优势,解决纠纷的经济、便捷、彻底,在实现司法两个效果统一中更具独特的作用。在商事审判领域,司法途径对许多经验丰富的商人来讲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调解教会我们更简单、更慎重,以及真正有兴趣地倾听别人,冲突的双方在谈判桌上达成的调解方案有时更胜一筹。提高调解艺术、让它散发最大的魅力,是民商事法官不懈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