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无锡锡山法院受理了锡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返还物业费用的案件。这是自200710月《物权法》和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锡山法院受理的首起由业主委员会提起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0211月与该小区的开发商签定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开发商委托被告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期限截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20071222,原告锡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办理了相关的备案手续。2008621,原告根据业主大会作出的实施业主自治的决议,与被告协议不再与其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移交相关资料和财产。但被告拒绝返还已经预收的2008年下半年物业服务费、公共部位收入等费用。原告认为,被告预收费用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理应返还,遂一纸诉状将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相关费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以商品房为主的大型社区不断增多,物业管理问题也日渐暴露出来,加之《物权法》出台和《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业主的维权意识空前高涨,自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物业管理案件也随之呈现多发态势。由于案件关涉民生问题,并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锡山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确保案结事了。

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