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次犯罪 撤销缓刑从重处罚
作者:李艳 潘伟 发布时间:2008-09-08 浏览次数:1394
本网盐城讯:被告人李某某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建湖县人民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一起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05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2月至4月间盗窃他人汽车牌照17起,以此敲诈被害人人民币24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撬他人汽车牌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