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应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审理期间,江苏电视台、扬州电视台、扬州日报社等5家媒体派出记者采访报道。

 

被告人某在其退休后,在无执业医师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为他人治疗不孕症。2011年12月29日上午,王某在家中,为被害人陈某分别使用30ml硫酸庆大霉素、氯化钠注射液、地塞米松注射液配制液和30ml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糜蛋白酶配制液,疏通输卵管治疗不孕症,致陈药物过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系药物致急性过敏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王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