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前三年关系不和不能作为离婚理由 宿迁法院依法驳回一人犯家属离婚请求
作者:刘成军 发布时间:2008-09-04 浏览次数:1052
本网宿迁讯:何某与席某2002年相恋并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女。2005年11月何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今年初,原告席某向法院起诉,以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被告何某多次因刑事犯罪被处理为由要求离婚。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席某不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席某所说的双方因感情不和,曾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均在三年前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当时席某并未提出离婚,何某服刑几年来亦未曾提出离婚。何某入狱后,席某并非弃其不顾,双方时有书信往来,应认定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席某上诉称,其与何某是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共同语言,婚后因性格差异太大,经常吵打,且被上诉人多次因刑事犯罪被处理,双方已无和好希望,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承办法官专程到何某服刑的洪泽湖农场,调查了解到,何某对自己因犯罪给家人带来的伤害非常痛悔,其认罪态度诚恳,投入改造积极,多次被监狱方面表扬,且已被审判机关作出减刑七个月的裁定,今年12月初即可刑满释放。如判其离婚,不但毁了一个家庭,还可能会带来新的社会不稳定因子。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促进双方和好,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当。二审在洪泽湖监狱对该上诉案进行开庭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