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2008829,镇江京口法院受理一起无仲裁裁决结果的劳动争议案。这是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该院依照该法的规定受理的首起劳动争议案件。

镇江市民江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08627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871受理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裁决,按照法律规定延长仲裁期限后,逾期仍未作出仲裁裁决,江某根据新颁布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该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江某与其所在单位因劳动合同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后,必须作出劳动仲裁决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仲裁机关不作出劳动仲裁,劳动者就无法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颁布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虽然没有取消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的要求,但不再以仲裁机构作出仲裁结果为先决条件,避免了仲裁机构消极不作为给劳动者维权带来的障碍。从该案例中,可以预见随着劳动争议仲裁法律规范的调整,今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可能大幅度增加,法院的工作将日趋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