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应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郑某与周某、郭某因生意往来产生货款纠纷,郑某分别欠下周某和郭某10余万元货款。由于郑某迟迟不肯支付货款,周某和郭某遂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郑某给付货款。判决生效后,郑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反而将其所持有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的宝应县某水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虚假转让给乐某,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郑某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帮助其归还了所欠货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