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有效缓解执行工作压力,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滨海法院结合该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建立执行案件“督促履行”工作机制的意见》。此工作机制是对该院诉前调解工作新的发展。其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督促履行的定义和宗旨。督促履行指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提交执行申请时,对有可能主动履行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在立案前对被申请人进行说服教育及后果警示,促使被申请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工作机制;建立此项机制的宗旨是缓解执行工作压力、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顺利得以实现。

二是明确督促履行的适用原则和范围。适用原则包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自愿原则、一次性督促原则、协调和解原则等四项;对属于该院管辖的执行案件,除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有逃避执行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的、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急需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等7种情形外,均适用督促履行程序。

三是明确督促履行的机构和职责。在该院诉前调解服务中心设立“督促履行组”专门开展工作,成员主要为该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及特邀调解员;督促履行组负责向被申请人送达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被申请人自觉履行,并协助双方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或和解协议的签订。

四是明确督促履行的流程。立案庭在收到权利人执行申请后3日内将经审查符合督促履行程序的案件移转至督促履行组,督促履行组自收到执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督促工作,特殊情况经立案庭庭长审批可延长至20日。经督促后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的,不再立案,不收取任何费用;执行督促未果的,移转立案大厅,立案大厅在2日内予以立案。

五是明确消极对待督促履行的后果。对于经督促履行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上限罚款及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增加义务人拒不执行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