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重视做好调解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尽量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据统计,今年上半年,该院审理离婚案件65件,其中调解36件,撤诉9件,调撤率达69.2%,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院主要采取以下五种方法做好调解工作:

一是批评教育调解法。法官首先从离婚案件的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入手,针对夫妻间存在的主要矛盾进行分析,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对矛盾进行剖析,并对过错方适时进行批评教育。通过剖析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让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同时说服对方互相谅解,不因小事而纠缠不休,最终达到调解的目的。

二是骨肉难舍调解法。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离婚的双方有共同子女的,用“骨肉之情”这一利器,结合离异子女犯罪率高及性格易出现障碍等突出的社会现象,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提示,规劝双方从离异会给孩子带来的负面效应考虑,告诫当事人不要意气之争,要尽可能的为子女营造温馨、良好的成长环境。

三是感情回顾调解法。法官利用法庭调查的环节,在审查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同时,引导离婚当事人回顾双方在恋爱时或婚后的甜蜜岁月和曾经的甘苦与共,以唤起双方对夫妻感情的留恋,珍惜用心和真情建立的家庭。

四是心理疏导调解法.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让当事人得到一定心理安慰,消除双方之间的障碍或误解,最终化解矛盾纠纷。

五是合力调解法。在离婚案件中动用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人的力量,对双方进行劝说,使他们处在亲人编织的情网中,念及亲情,摒弃前嫌,重归于好。

同时,把好案件质量关,调解不“和稀泥”。该院始终坚持“自愿、合法的法定原则,对查清案情事实,重在证据证明。对每件离婚案设计两套方案,即调解方案,判决方案,坚持“调解在前,判决在后”的原则,将调判进行对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对一时不能调解结案的,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权衡利益。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自始至终公正调解,诚信为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对症下药,切实化解矛盾。该院调解的离婚案件全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分明,没有一件是“和稀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