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开展诉讼费缓、减、免案件专项检查活动
作者:金湖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8-15 浏览次数:1290
本网淮安讯: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缓、减、免的办理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求助的规定》,近日,金湖法院对2008年上半年诉讼费缓、减、免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该院上半年申请诉讼费缓、减、免案件计11件,本次检查的案件总数为10件,大部分案件在决定诉讼费缓交收取时的程序上基本符合《办理诉讼费缓、减、免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均有书面申请,并有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情形,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同时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执行规定不严、手续不全、缓交的费用还存在应收而未收回等情况。
针对检查情况,该院提出了今后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是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构建现代司法服务机制。要加强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讼费缓减免交的暂行规定》以及市中院、本院《办理诉讼费缓、减、免实施细则》的学习,对“确有困难的群众”在司法救助上给予优先考虑。二是要坚持按照本院《办理诉讼费缓、减、免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司法救助工作审批程序和职责分工,使符合规定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三是要在满足群众司法救助的同时对缓、减、免诉讼费应该收回的尽可能收回。案件承办人应在诉讼费缓交期限届满前向申请人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对因承办人过错所造成应收回而未能收回的缓交费用,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