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怎可乱开?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05-11 浏览次数:264
日前,盐城亭湖区法院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案已抵扣的税款人民币133649.81元,依法予以追缴。
盐城市城区永佳胶粘带厂设立于1999年6月1日,投资人为被告人贺某某。2004年7月至2006年7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盐城市城区永佳胶粘带厂厂长期间,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袁某某通过上海庄典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暖继工贸有限公司为盐城市城区永佳胶粘带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5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19825元,税款计人民币133649.81元。上述发票均已被原盐城市城区永佳胶粘带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2007年3月9日,盐城市城区永佳胶粘带厂被依法注销。
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贺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盐城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盐城市城区永佳胶粘带厂的主管人员,在经营期间让他人为该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未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法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被告人贺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