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人胡毅因唆使同村村民姜飞的儿子喊叫其小名,两人发生两次争执,均被他人劝开,几分钟后姜飞再次前往现场,途中突发心脏病倒地身亡。在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胡毅不构成刑事犯罪后,姜飞的家人认为姜飞系被“气死”,不能就这样白白的死去,将胡毅告上法院索赔12万余元。那么,姜飞的死亡是否与胡毅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胡毅要不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姜飞的死亡与胡毅的行为之间不存在足以成立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但胡毅的行为确有不当,应依民法通则的有关无过错责任分担的规定适当予以补偿,判决胡毅补偿姜飞的家人共计3万元。

 

叫小名引发争执  男子被“气死”

 

今年57岁的胡毅是江苏新沂某镇农民,其与姜飞(196812月生,已故)一家系同村村民,二人系远房表兄弟关系。去年41日上午89点钟,胡毅到村中小商店买烟,后到商店对过孙伟家观看孙伟与别人下棋时看见姜飞不满3周岁的次子在孙伟家门前玩耍,遂上前逗弄。其后,胡毅得知姜飞亦在孙伟家,便让姜飞的次子冲屋内喊叫姜飞的小名“二骚”,姜飞听到后,心中不快,从孙伟家中出来与胡毅发生争吵,随后两人互相推搡起来(双方没有动手打对方),后经他人劝解,两人停止了争吵,姜飞步行回家。数分钟后,怒气未消的姜飞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走向胡毅,见此情形,胡毅顺手将姜飞次子骑的童车提在手里,准备防御。就在两人相距有23米远发生对峙时,其他村民有人过来将姜飞手中菜刀夺下,胡毅便将童车放在地上。其后,姜飞返回自已家中,胡毅仍留在现场没有离开。几分钟后,姜飞再次朝孙伟家走来,却在行走途中突然腿部一软,一头栽倒在水泥地上。他人见状扶起姜飞,却见姜飞脸色苍白,双眼紧闭,呼吸急促,嘴中流血,遂急忙将姜飞送往村卫生室进行抢救,后转入镇卫生院治疗,但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构成刑事案件?

 

当日,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出具了法医尸体鉴定结论,认定姜飞死亡原因是先天性心脏病发作后面部着地导致原发性脑干损伤所致,其争吵时的情绪激动为先天性心脏病发作的诱因。后因胡毅的行为情节轻微,公安机关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于同年810日撤销了刑事案件。

 

姜飞死亡后,胡毅考虑双方存有亲属关系,主动给了姜家9千元钱补偿。

 

姜家认为姜飞不能就这样白白的死去,状告索赔12万多

 

因为难以接受姜飞死亡这个残酷的事实,去年12月,姜飞的家人一纸诉状将胡毅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胡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胡毅的行为与姜飞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激辩。姜飞的家人表示,姜飞虽然患有冠心病,但平时很正常,他们认为“好端端的一个人,就这样被活活气死”,此事全因胡毅挑起,如果没有姜飞与胡毅的争执,不会导致姜飞情绪激动,所以姜飞的死与胡毅有关,虽然胡毅被公安机关认定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胡毅不能仅仅给付9千元钱就了事,应当为“气死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但面对巨额索赔,胡毅却认为,吵架不可能“气死人”,姜飞平时与常人无异,他并不知道姜飞患有冠心病,当时只是想逗姜飞的次子玩,并非有意要气姜飞,主观上没有过错,而姜飞明知自己患有冠心病,没有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其死亡的因素是在于其自身,而且公安机关已经撤销刑事案件,所以他既不应负刑事责任,也不应对其家人赔偿。胡毅要求法院驳回姜飞家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具备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胡毅给予适当补偿

 

经过开庭,新沂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胡毅确实无法预见姜飞患有心脏病,其唆使姜飞次子叫姜飞的小名,其后被姜飞制止而与其争吵,行为确有不当,但该行为的程度远不能致一正常人死亡,姜飞死亡系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后面部着地导致原发性脑干损伤所致,故不应认定两者之间存在足以成立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主观上对姜飞的死亡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的侵权责任不能成立。但是,姜飞听到被告教其次子叫自已小名而予以制止,随后发生争执,因被告的行为确有不当,该不当行为,不仅与社会公德相悖,也是姜飞先天性心脏病发作的一个偶然相关条件,根据本案实际,若使姜飞自负其责将有失公允,故被告虽无过错,但应依民法通则的有关无过错责任分担的规定,适当给原告方予以补偿。

 

根据计算,法院确认原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为31万余元,对于此损失,该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由被告补偿3万元,其已付的9千元应从中予以扣除,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