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再审和申诉权利,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加强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工作协调配合,并修改完善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程序。

为了切实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立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对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为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今年上半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两次召开工作座谈会,对几年来两院在民事审判监督方面的工作协调情况进行了回顾,对加强与改进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工作进行了研究,并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对2005年两院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形成《关于加强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工作协调配合的座谈会纪要》以及《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份文件,已于近日下发全省执行。

双方座谈会纪要对法检两家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工作提出了明确指导原则。一是要畅通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渠道。二是要加强服判息诉工作,尽量做说明、解释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对于无理缠诉、缠访的,必要时两院可共同派员做好疏导说服工作。三是要增强两院在调解与和解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将当事人矛盾化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中。在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人民法院在做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四是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工作性检察建议。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现象或者审判工作存在一般性瑕疵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工作性检察建议。五是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信息沟通机制。

双方共同制定《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院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程序。

一是减少多头申诉。修改后民诉法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程序予以法定化,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权利,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时,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中止审查,解决了前期实践中两院可能同时审查当事人申诉,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二是界定检察院抗诉后同级法院再审的范围。根据修改后民诉法的条文规定,其立法意图是上级检察院抗诉后尽量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意见》明确下列抗诉案件由接受抗诉的同级人民法院再审: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十三)项及第二款规定之情形;2、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情形,人民检察院建议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三是采用裁定形式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制作裁定,以裁定书形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是规范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证据行为。当事人在原审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依法调查而未予调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请求抗诉时再次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但要符合一定条件: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才能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同时为防止恶意申诉、套取商业秘密等非诚信行为,《意见》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交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五是规定检察建议办理程序。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受理,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函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案件审查后,认为案件可能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或者生效裁判可能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且他人客观上不能依法救济的,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依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对于不属于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情形,但检察建议中所列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定;当事人拒绝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