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到半年,分手未领证,彩礼纷争闹上法院。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唐某退还原告潘某彩礼60000元。

 

20106月,男青年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青年唐某,双方一见钟情。次月,潘某经介绍人张某之手,到唐某家送彩礼,包括现金88000元、金首饰一套(耳环、手链、项链、戒指)。201126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同居后不久因双方经常发生冲突,唐某于同年819日回娘家至今。因潘某讨要彩礼不得,遂将唐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原、被告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返还其在恋爱期间按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返还彩礼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恋爱过程、同居时间的长短及家庭状况等因素后酌定。本案中,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本院酌情支持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