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目前各级法院民商事案件聚增,由此带来“四项”案件居高不下,影响了案件收结案比、平均审理天数、法定期限内结案数和四项案件未结案数等数据质效指标;同时,极易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情绪对立,导致信访、上访。为此,铜山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对四项案件的管理。

1、要求各业务部门、司法鉴定科与鉴定机构三者之间应保持畅通关系,减少案件绝对审理期限。

鉴定机构须将其熟悉的常见的各类鉴定(评估)所需送鉴材料告知业务部门,各承办人将质证确认后的送检材料一次性随卷交至司法鉴定科,谨防补证材料影响鉴定;鉴定科在规定时间内准确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并委托,防止退鉴情况发生,并及时敦促鉴定(评估)机构短时间内作出鉴定(评估)结论。

2、严格审查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要求审判人员能通过其它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如勘验现场等),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要严格审查,避免多头鉴定、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发生,从而争取解决纠纷的主动权,减少四项案件的数量,并赢得结案时间。

3、严格四项案件的审批手续。

坚决落实案件的逐级报批、扎口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报批。严格四项案件审限管理审核关和审限恢复关,建立健全“四项案件”长效管理机制。

4、规范刊登公告的流程管理。

对于当事人在全国范围内下落不明的,应在国家级的法制刊物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而在省内下落不明的,则在省级法制刊物上刊登公告,以缩短审限。

5、审管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使审判人员从根本上重视审限管理。

审管办应定期对全部未结案件及四项案件采取监控措施,定期通报临界审限案件和四项案件数,起到提醒、警示效果,促使业务庭长及承办人高度重视,争取早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