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1988年,镇江中院首先设立涉少案件合议庭。20年来,全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 “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打防并举、全面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审判为主线、预防为重点、保护为目标的工作定位,以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载体,不断完善预防、帮教、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全面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目前,全市法院已拥有一个国家级青少年维权岗、四个省级青少年维权岗、十八个市级青少年维权岗。

(一)树立特殊保护理念。

由于青少年在心理、生理、智力上的特殊性,一方面表现为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另一方面又表现出可塑性强、容易教育改造的特点。因此,法官在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时需要给予他们特别的关注和更多的爱心。全市法院普遍实行了未成年人审前调查制度、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圆桌审判制度、陪审帮教制度等。如扬中法院推行的“三问”、“两圆”的人性化审判方式,“三问”:一是在庭前要询问监护人,从他们那里了解孩子的成长过程,以及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情况,寻找在教育子女上存在的问题,增强挽救的信心;二是在送达起诉书时及时提问,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心理状况及认罪态度,帮助、引导他们寻找犯罪的根源,重新激发他们面对现实、面向未来的勇气和信念;三是访问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社区、街道等,掌握其日常表现,认真听取学校、社区、街道等对孩子的意见和要求。“两圆”即一是推行圆桌审判,让孩子与法官平等地坐在一起,给孩子一个宽松温和的空间,将审判与教育相结合,寓教于审;二是在宣判前,邀请关工委、团委、妇联、学校相关人员以及孩子的家长召开圆桌会议,充分发挥亲情的教育感化作用。京口法院还引入了专家陪审制度,对一些存在心理障碍的未成年人,专门聘请心理咨询专家与被告人见面交谈,由心理专家对他们实施心理治疗,作出诊断结论,为法庭提供科学依据。

(二)树立轻刑化理念。切实贯彻执行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树立宽严相济、轻刑化的新理念,将有利于悔过自新,具有可挽救性作为对未成年犯量刑的参照依据,充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近几年来,全市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数逐年递增。2007年,全市法院判处非监禁刑人犯225人,占人犯总数的48.8%,比上年同期增加0.9个百分点。

20075月,丹阳法院少年庭在审理一起六名被告人聚众斗殴案中,发现一被告人年龄上存在疑点。被告人的年龄不仅涉及应否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以及案件应否公开开庭审理等重大程序性问题,而且关系到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大小以及对其适用何种刑罚等重大实体问题。主审法官抓住疑点,仔细进行了核查,最终查明被告人的父母为了能让子女早点外出打工,在报户口时比实际年龄多报了3岁。因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切实维护了该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三)树立适度延伸理念。法院在审判任务日趋繁重的情况下,找准定位,做到了以审判权为中心的向前、向后适度延伸。

市中院与司法局联合举办了审前调查培训班,对全市基层300多名社区人员进行了培训。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调查,一方面为法院定罪量刑提供了可靠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为未成年人进入社区教育和改造提供了便利条件。建立未成年缓刑人员帮教网络。与缓刑人员的家长、所在社区、学校、单位及当地派出所联系,成立帮教小组,定期开展帮教活动。被告人顾某因寻衅滋事被判处缓刑后,丹徒法院刑庭的法官协同陪审员郭正英同志承担起对顾某的帮教工作。在多方关心和帮助下,顾某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改掉了以前的一些不良习惯,还学会了驾驶,有了一份自己的工作,成为一名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四)树立立体化教育理念。法院在预防犯罪、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上具有优势,法官的教育更具有针对性、权威性。

法院通过录像观摩、专题讲座、模拟法庭、旁听案件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护法。法官们在全市24所中小学担任了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制教育,京口区法院开辟了专业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网站。网站自启动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点击数量已超过百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