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四个提升”深化涉诉矛盾化解工作
作者:黄端 张美芳 发布时间:2012-05-11 浏览次数:325
海门法院结合审监工作职能和实际,针对近三年来再审案件呈上升趋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与检察机关对接机制,以“四个提升”深化涉诉矛盾化解工作,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努力拓展审监工作成效。今年1-4月,涉诉矛盾化解综合指标在全市审判监督条线排名领先。
更新工作理念,提升“协作”意识。加强与同级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的良性互动,并联合发出《关于联合做好民行申诉案件息诉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成立民行申诉案件息诉和解工作室。协作配合,共同化解涉诉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生效裁判,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的,工作室在规定期限内按《意见》规定做好申诉、再审案件联合协调及通报等工作;对矛盾易激化的、有上访倾向的、群体性的、在本地影响较大的申诉案件,共同研究调处方案,联合调处,力促纠纷化解。工作室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过交流磋商,达成加强沟通、竭力配合、超前化解、合力息诉的共识。
规范内部联动机制,提升“制度”意识。加强审监庭与审判业务庭及执行局的协调配合,建立民行再审与法律释明工作及执行程序衔接机制。制作《法律释明案件联席调解函》,规范原审判部门与审监庭的互动调解机制。制作《执行案件联席调解函》,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裁判瑕疵案件,联动协调,促使纠纷化解在执行程序中。两类纠纷化解后及时制作《申诉案件和解报告函》,向中院报告达成和解协议需制作文书的案件情况。
提高司法水平,提升“监督”意识。一方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理解支持。积极联络代表、委员,认真答复质疑,虚心听取工作意见,自觉接受代表、委员监督,及时反馈工作信息,赢得代表、委员的认同。另一方面加强内部工作监督,建立健全内外联动工作台帐、通过定期点评,梳理、分析、汇总数据等方式,归纳审判工作中潜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为审判执行工作质量的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
注重情理疏导,提升“化解”意识。针对民行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对立情绪高、矛盾易激化、息诉化解难的状况,强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该庭注重把握时机,借助多方力量,力促案件调解结案;对双方差距较大经工作调解无望的,确需判决的案件,宣判前后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情理疏导、法律释明及息诉工作,消除当事人不利情绪,促进纠纷解决,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