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法院与市医学会座谈交流缩短鉴定期限问题
作者:费良益 发布时间:2012-05-11 浏览次数:303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常因事故鉴定期限长而导致进入法院超长期未结案件范围内,而医疗事故的鉴定往往又因医患双方对医疗证明材料真伪意见不一,导致双方不配合鉴定而陷入僵局。为解决这一难题,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司法鉴定科与市医学会的领导就如何规范鉴定程序、缩短鉴定期限进行了深入交流,双方就鉴定问题达成几点共识:
一、法院在委托医学会鉴定时,应就医疗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就医疗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组织双方质证,在当事人对移送鉴定的证据材料无异议的情况下,再予启动鉴定程序。二、医学会受理后,认为需补充材料,应立即向法院发出书面告知函,明确补充材料的内容、期限,法院在医学会要求的期限内不能收集需要补充的材料的,应及时与医学会反馈情况,并就能否继续鉴定进行认定,如不能继续鉴定的,医学会应将不能鉴定的事实和理由书面告知法院。三、当事人与医疗单位不予配合鉴定的,应书面告知法院,并函告法院,要求当事人和医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医患双方出现不配合医学会鉴定情况的,医学会应立即书面告知法院,法院应将不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与医学会配合。如当事人在法院释明情况下,仍不配合鉴定的,医学会应出具情况说明和不能鉴定函,及时将材料退回法院。四、在具备鉴定条件情况下,医学会应立即组织专家鉴定,及时出具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