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南长法院2007年调解率达62.49%
作者:方华 发布时间:2008-03-20 浏览次数:738
法谚称,最坏的调解胜于最好的判决,因为判决总有个胜败公断,总有一方是不能接受的。基于调解制度在中国文化中的特殊优势,南长法院充分重视调解工作,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准确地寻找调解切入点,因势利导、有的放矢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2007年案件调撤率为62.49%。
调解让英雄流血不流泪
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心生怨气的小萍采取打开煤气瓶自杀的极端方式。小萍的女儿佳佳呼救邻居李玲、张强夫妇救人。李玲、张强二话不说,破门而入,由于煤气爆燃,导致李玲、张强烧伤,小萍抢救无效死亡。市劳动局在张强的申请下认定李玲、张强视同工伤,随后李玲的所属单位不服,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遭遇工伤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工伤赔偿,是一个冗长而复杂的过程。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抵制走足程序,受伤职工必须先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再行政复议,一方不服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认定为工伤;然后申请劳动仲裁,不服经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最后才通过执行程序获得赔偿。
综合该案的特殊性,法院为避免处于危急中,全身60%火焰烫伤的李玲的讼累及费用缺口对医疗的延误,本着一步到位解决纠纷的原则组织双方反复调解。法院在组织调解工作时,从责任、证据、损失、当事人心理等多个环节入手,引导用人单位换位思考,消除恶意走足程序拖延时间的敌对想法,争取案结事了。最终,用人单位愿意赔偿李玲、张强夫妇各项费用总计35万元。
调解让精神病儿媳生活有依
陈丽娟与李立强原系夫妻,婚后一直与公婆共同居住在无锡市新夹城的房屋内。2007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离婚后随父亲李立强生活,陈丽娟负担每月抚育费人民币100元;共同存款归陈丽娟,共同家用电器家具归李立强;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婚虽然离了,但陈丽娟并没有迁出,她父母早逝,无依无靠,还患有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微薄的收入无力负担外出租房的费用,走投无路之下依然居住在公婆的房子里。
寄人篱下的陈丽娟和公婆为去留问题经常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居委会及110为此多次出面协调,但一直没有根本性地解决纠纷。家庭矛盾的反反复复,让年事已高的李立强父母心力交瘁,为彻底解决问题,他们于
该案非常棘手,根据法律规定,李立强的父母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可以要求陈丽娟立即迁出。陈丽娟执意不走的要求于法无据,但陈丽娟又有现实的困难,没有房屋居住,也没有租房的经济能力,身患精神病,医疗费用负担重。陈丽娟在庭审中一再表示,不妥善解决住房问题,要寻死觅活。
承办法官鉴于陈丽娟的特殊情况,争取新夹城的民调委员和居委会作协调工作,充分利用地域、人缘优势。最终,由陈丽娟漫天要价租房补贴10万元,李立强坚持出1万元的僵局到双方亦能接受的4万元,顺利调解了一起易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调解让濒临解散公司重生
案件审理中,五名股东四条心,面对这种情况,南长法院没有就事论事地处理是否应该解散公司,而是积极促成几方协商,召开不分股份数额的圆桌会议,要求大家开诚布公,将矛盾公开化、透明化。轮番措施采取之后,法院的工作赢得了几位股东的信赖,也树立了权威。在法院组织下,仅一周时间,机械公司就奇迹般地清点出所有资产和债务。在法院解除查封,机械公司重新组织生产后,法院又多次走进公司调解,阐释法律规定,预测不同后果,几个回合后,五名股东达成了部分退出及重新变更股权的方案。同日,另一起股东罢免执行董事案也以撤诉结案。
对于公司僵局案的处理,法院没有教条地考虑是否应该解散,而是采取“和为贵”式的调解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各个股东的利益需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实现息讼。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工作,善于用语言攻心,促使原本股东各怀心思没有合作基础的公司得以维系。(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