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对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作者:王同楼 发布时间:2008-03-11 浏览次数:1443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决定》,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即将于今年4月1 日起正式实施。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审判监督制度的历史性变革,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又避免了当事人多头申诉,重复申诉。正确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修改,对于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破解司法难题,提高服务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落实司法为民根本宗旨,促进加快建立公正、公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修改对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审判机制产生重要影响。具体表现在:
1 、民事审判监督案件将大幅度上移,审监庭的工作量相应减少。 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原有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的管辖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审查,改变了以往主要由原审法院审查的管辖机制;二是因申请再审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取消了基层法院对此类再审案件的管辖;三是除涉及事实和证据外,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上一级法院再审,改变了以往抗诉案件原则上交原审法院再审的规定。
2、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的收案数量将进一步加大。 随着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重心逐步下移,基层法院将更多地承担起民商事一审案件的审判任务。这一变化对基层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既是促进,更是考验。
3、对原审案件的审判质量提出了新要求。 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列举了再审事由,其中许多再审事由相当具体、严格,如违法管辖、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等程序性事由,这些事由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可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再审。这就要求原审必须避免出现这些可能导致再审的情形。
二、积极应对、多措并举,充分做好立法修改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加强学习,全面理解和领会立法修改的宗旨和上级法院领导讲话精神。
其具体做法是:
(1)学习原文。由政治处牵头,组织审监庭、审管办、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和基层人民法庭等相关部门进行系统地学习。学习文件主要包括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章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在全国法院审监系统民事诉讼法培训班上的讲话,和省高院公丕祥院长、胡道才副院长在全省法院正确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在此基础上,开展讨论,交流学习体会。
(2)积极组织好上列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的审判人员,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业务培训。
通过学习、培训,全面理解立法宗旨,深刻领会上级法院领导讲话精神,从而正确处理好八种关系。
2、理顺关系,明确审监庭的职能定位。 总的原则是,保持审监职能、转移工作重心。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虽然大幅度减少,但立法并未取消基层法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对于涉及事实和证据方面事由的抗诉案件,仍然需要交由基层法院再审;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相应修改,故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依然存在,基层法院审监庭并不能取消。但需要调整工作思路,转移工作重心。我们要按照最高院和省高院的要求,在继续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能的同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案件质量评查上来,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作为主要职能,通过强化案件质量评查来加强审判监督,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
民诉法修改后,审监庭的具体职能是:
(1)负责全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2)继续审理好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
(3)继续审理好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和行政再审案件;
(4)继续审理好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的再审案件;
(5)继续审理好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涉及事实和证据方面事由的再审案件;
(6)配合、协助立案庭做好再审案件的涉诉信访工作。
3、调整机构、配强人员,实行审监庭与审管办合署办公。
(1)将审监庭和审管办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上列两部门合署办公后,对其工作人员进行重新调配,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和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选调到审监庭和审管办来,配强、配齐队伍,以适应新时期审监和审管工作的需要。
4、迅速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1)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审监庭负责)
(2)再审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审监庭负责)
(3)司法统计工作机制(审管办负责)
(4)审判绩效考核评估工作机制(审管办负责)
(5)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机制(审管办负责)
(6)立案审查工作机制(立案庭负责)
(7)调卷、移送工作机制(立案庭负责)
(8)信访责任工作机制(立案庭负责)
5、开展申请再审案件集中清理活动。 按照省高院的部署,从现在起到月底,开展对不服本院生效民事裁判的申请再审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在此期间,凡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的,要迅速立案受理;对已经审查完毕,但当事人仍坚持向原审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视情况再次立案审查,或通过信访方式进行复查,尽力做好过去两年生效裁判案件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通过集中清理,消化一批申请再审案件,防止申请再审案件上移,以减轻上级法院的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