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在农村的离婚诉讼中,妻子一方的诉讼能力相对较低,往往处于弱势。唐洋法庭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把保护妇女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妇女权益,发挥人民法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一是帮助农村妇女提高诉讼能力。唐洋法庭重视庭前诉讼指导,增强农村妇女自身诉讼能力。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其举证责任、举证范围及风险提示,使农村妇女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提示农村妇女在离婚时应当注重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相处、婚姻现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养能力等方面证据的提供。审理中,法庭引导农村妇女依照庭审程序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农村妇女进行证据释明,对对方证据存在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时,主动询问相关事实,指导她们有针对性举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帮助农村妇女争取法律援助。对于诉讼能力差,经济困难的农村妇女,法庭一方面尽力减免其诉讼费,一方面主动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工作者无偿为农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农村妇女的诉讼能力。

三是帮助离婚农村妇女保护财产权。丈夫外出打工、经商办企业,妻子往往不清楚家庭财产状况。离婚时,绝大多数妇女不能对家庭财产提供证据。法庭在农村妇女提供有关财产线索后,主动依职权调查,再由双方进行质证。调解中,突出农村妇女对家庭的贡献,妇女离异后要承担的重负,以情动人,为农村妇女争取更多的补偿。

四是帮助农村妇女获得损害赔偿。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少农村妇女为留守妇女,提出离婚多缘于男方有婚外情或存在不正当性行为。法庭审理中,在农村妇女举出初步证据和损害后果后,要求男方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证据如相关照片、录像、书信、手机短信息、悔过书、证人证言等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过错行为,使农村妇女在调解和判决中能够变被动为主动,获得损害赔偿。

五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农村离婚案件的相关证人因大多与男方同村同组,不愿意出庭作证,使农村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法庭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情况,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消除证人思想顾虑,使其能够出庭作证。对因顾虑到邻居关系或亲朋关系,不愿到庭作证的证人,法庭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得证言,再交由当事人质证,从而保证了农村妇女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