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在近日召开的中国法官培训网建设工作会议暨国家法国学院法官培训招生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副院长在总结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时,再次充分肯定江苏法官学院 “专职教师轮岗制”做法及取得的成效,并强调“法官教法官”模式应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优秀法官应定期兼职从事教学工作,将法官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官业务考核范围。

为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优秀的法官培训师资队伍,贯彻“法官教法官”模式,2004年江苏法官学院率先提出实行专职教师轮岗制,制定并下发《江苏法官培训学院专职教师实行“轮岗制”的决定》,规定从省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抽调一批既钻研法学理论、精通审判业务,又具有一定授课技能的审判业务骨干组成专职教师队伍,聘期2-4年,同时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等待遇,以实现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和优秀法官人才培养的良性循环。经过三年实践,学院始终贯彻法官专职教师“教学、审判、科研”相结合原则,在搞好培训工作的基础上从事审判、开展专题调研,使专职教师在教学、审判和调研等方面均有很大提高。学院目前专职教师轮岗已形成制度,轮回到审判业务庭的法官仍然担任法官培训学院的兼职教师,在审判的同时,继续关注法官培训事业的发展,并兼任专题教师,既保证了稳定的师资,也形成一支优秀的法官后备力量,同时实现了在全省范围内法官师资共享。最高法院对此曾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法院系统进行推广,此次会议万鄂湘副院长再次肯定了江苏法院的这一做法。

2008年是江苏法官培训工作落实未来五年发展规划的第一年,在07年顺利完成专职教师轮岗基础上,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一方面充分发挥各教研指导组的作用,加大、加快对新任专职教师的培养,使之尽快完成岗位角色转变,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建立专职教师实践锻炼与知识更新机制。另一方面着手进行师资库储备工作,逐步遴选和不断发现优秀授课教师,同时加强对中院培训机构师资的指导,进一步落实最高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师资队伍“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原则,继续发挥优秀法官教师在培训中的主导作用,以实现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良性循环。